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企業:
《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實施以來,我國汽車產業快速發展,產銷量連續多年位居世界首位,技術水平明顯提高,有力推動了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了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提高汽車企業核心競爭力,經研究,決定在汽車行業建立落后企業退出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級管理方式管理企業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的序號。列入《公告》的企業以公司(集團)為單位分配序號,公司(集團)獨資或控股的獨立法人子公司均應按資產關系分級列在公司(集團)的序號內,不再單設序號。
二、從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皮卡生產企業類別。現有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皮卡生產企業應盡快達到同類新建整車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升級為整車企業(準入條件見附件)。未按時升級的上述兩類改裝類企業,應分別轉產客車、專用汽車等產品。
三、建立企業動態管理機制
(一)對于已經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注銷其《公告》。
(二)對于沒有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進行建設,或不能持續滿足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生產準入管理規定等方面要求的企業,應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企業不得投資擴產,不得申報新產品。整改后仍不能滿足要求的,暫停其產品《公告》,直至整改驗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對于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實行為期2年的特別公示管理(新建企業除外),要求其整改、盡快滿足準入條件。特別公示期間,不受理有關企業的新產品申報。被特別公示的企業經考核符合準入條件的,取消特別公示,恢復受理其新產品申報。特別公示期滿后,未申請準入條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暫停其《公告》,且不得辦理更名、遷址等基本情況變更手續。其中,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是指連續2年年銷量為零或極少(乘用車少于1000輛、大中型客車少于50輛、輕型客車少于100輛、中重型載貨車少于50輛、輕微型載貨車少于500輛、運輸類專用車少于100輛、摩托車少于1000輛)的生產企業。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皮卡生產企業升級為整車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12日
(聯系電話:010-68205205)
附件: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皮卡生產企業升級為
整車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
1.生產企業與汽車生產有關的總資產(不含土地價值)不小于18億元,凈資產(不含土地價值)不小于5億元。
2.生產企業應具有為其他乘用車、皮卡配套的發動機生產能力,或在一個為其他乘用車、皮卡配套的發動機生產企業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裝類其他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符合《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號公告)中其他乘用車整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的要求,改裝類皮卡生產企業應符合《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10]第132號公告)中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