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要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血防疫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確定資金控制規模。為支持春耕備耕,財政部已于2011年9月20日將2012年中央財政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30億元指標提前通知各地。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與同級財政部門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場)投入規模。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畜牧水產養殖大縣、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范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適當傾斜。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陜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區、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農場名單及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區、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規范操作,統一管理。其他地方墾區的市、縣屬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6個小類180個品目機具。手扶拖拉機、微耕機僅限在血防區和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作為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
除12大類46個小類180個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30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墻體等)及黃淮海地區玉米籽粒聯合收割機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
(二)補貼機具確定。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全國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各省(區、市、兵團、農墾)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的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和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自行確定,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不得超過本省(區、市、兵團、農墾)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重點血防區主要農作物耕種收及植保等大田作業機械補貼定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50%。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要按程序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并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要加強對補貼產品市場價格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對過高的補貼額及時做出調整,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補貼額調整情況要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30萬元。
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規定的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提出,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規范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并不得代辦補貼手續。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五、開展操作方式創新試點
為進一步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進工作創新,堵塞各種可能的漏洞,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可在保證資金安全、讓農民得實惠、給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前提下,繼續開展資金結算級次下放、選擇少數農業生產急需且有利于農機裝備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的農機品目在省域內滿足所有農民申購需求補貼等試點;同時,開展選擇部分市縣實行全價購機后憑發票領取補貼等試點。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擬開展試點的省份要認真研究,周密考慮,科學設計,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審定后實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要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漁業、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范圍。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實施,并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無異議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給農民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交申請購機農民。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二是合理確定補貼額。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科學制定非通用類補貼機具分類分檔辦法,并測算補貼額,嚴禁以農機企業的報價作為測算補貼額的依據。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在公布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時不允許帶具體的生產廠家、產品型號。三是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四是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要對省(區、市、兵團、農墾)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五是繼續大力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采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因地制宜確定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科學分檔測算補貼額。鼓勵突出補貼重點,向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機械給予重點傾斜,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于開展依托電子政務平臺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1]號)精神,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平臺的政府網站上公布,同時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文件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開本縣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托經銷商辦理手續等違規行為。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要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三要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鼓勵與生產企業結算,增加結算頻次,補貼實施后至少每季度結算一次補貼資金,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有條件的省可以采取預結算等方式加快結算。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要繼續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實行信息周報制度,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數據通過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獲取。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財務司和財政部農業司。
農業部、財政部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進行抽查。